楚尚分享 | 楚尚律师的意见获最高检咨询回复肯定
初次接待时,检察院工作人员认真核对了材料,表示“材料齐全,我们先收下,回去等通知”。当时我们以为受理只是时间问题。但几天后,检察院来电告知:“你们申请中填写的对方当事人手机号是空号,属于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按规定无法受理,请尽快补正,否则无法办理。”
面对这一情况,我们立即作出解释:该号码并非随意填写,而是来源于对方当事人在原诉讼中亲自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此前,法院也曾通过该号码向其送达电子传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我们作为申请方,已经尽到了提供联系方式的义务。至于对方此后是否更换号码,属于其个人自由,我们无法获取新的联系方式。更何况,在监督申请书中,我们也一并提供了对方当事人的联系地址,检察院完全可以将监督申请书副本邮寄送达。
然而,工作人员仍表示:“你们律师应当去调查取证,查到新号码再告知我们,否则无法受理。”
事实上,律师并无自行调取他人电话号码的法定权限。即使申请法院调查令,在审判程序已经终结的情况下,法院亦难以就此再行签发;而在法律监督程序中,检察机关目前也没有向律师签发调查令的相应机制。
面对这一困境,我们先后电话咨询了省人民检察院,得到的答复与市检察院基本一致。案件似乎陷入了僵局。
但我们没有就此止步。作为律师,我们相信法律不仅是一套条文,更是一种可以沟通、可以澄清、可以依靠的规则。于是,我们尝试向司法解释的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寻求指导。很快,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作出明确回复:检察院以电话不通为由不予受理监督申请,确实存在争议。当事人已经提供了诉讼期间确认的送达地址等信息,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中关于“有效联系方式”的要求,“有效联系方式”并不仅仅指有效电话。
收到这一回复后,我们将其转交给最初接收监督申请的市人民检察院。最终,案件顺利受理,进入了实质审查程序。
回顾整个过程,如果缺乏对法律程序的了解,或者在遇到阻力时轻易放弃,案件的走向可能完全不同。正因我们是律师,才更应当坚守对法律的信仰,在依法办事的前提下,善用法律赋予的沟通与救济渠道,既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也助力司法机关更加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律师是当事人的好帮手,更是法律正确实施的推动者。不夸大,不退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持之以恒,才能让公平正义在每一个案件中落地有声。
律师介绍
刘涛 • 律师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湖北省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2010年获准律师执业,具有基层法院到最高法院的案件代理经历,在刑事辩护方面取得的业绩较为突出,被湖北省律师协会评定为刑事专业律师,代理的刑事案件荣获湖北省律师协会首届三十佳不起诉辩护典型案例,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追债。
刘腾 • 律师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事务部主任,武汉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专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工程机械等专业领域诉讼纠纷,办案覆盖基层法院至最高人民法院,多起行政案件实现变改撤、减罚免罚,民事案件获得改判等良好效果。
梁雨成 • 律师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华中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前,曾长期服务于大型央企及上市公司,深谙企业合规运营与风险管控。自执业以来,已协助及独立处理近百起法律事务,业务范围涵盖民商事诉讼、公司治理、合同审查、刑事辩护等主要领域,积累了扎实的全流程实践经验。善于融合商业思维与法律视角,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务实、高效且富有前瞻性的解决方案,精准把控风险,创造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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