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尚分享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罚金怎么算?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俗称“侵公罪”)的案件越来越多。不少人因为买卖、交换公民信息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你知道吗?同样是犯罪,罚金的数额却可能天差地别——关键就在于“违法所得”怎么算。
最近就有不少客户问我:李律师,我卖信息赚了钱,但我买信息也花了不少,罚金是按总收入算,还是按实际赚的算?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则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不小。今天,我就结合最新法规、权威答疑和真实案例,跟大家聊透这个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并处罚金。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则进一步明确:罚金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问题来了:这个“违法所得”,到底要不要扣除成本?
最高检曾在2018年发布《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明确提出:违法所得可以直接按销售收入认定,不必扣减购买信息的成本。
这意味着什么?举个例子:你花10万买了一批信息,卖了20万,法院可能直接按20万作为罚金基数,罚你20万到100万。而你实际只赚了10万,罚金却可能高达100万——是不是有点“赔本赚罪”?
有的!202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通过“法答网”发布了一则重要答疑,明确指出:对于个别采取交易形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在认定“违法所得”时如不扣除成本可能使得案件处理明显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的,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考虑。这不是司法解释,但它是最高法权威部门的最新意见,代表了司法政策的新导向。
我们来看几个真实案例:
· 秦某案(2025晋0108刑初6号):法院明确认定其“获利”为总收入减去支付给下线的报酬,并以此作为罚金基数。
· 覃某、雷某案(2025桂1322刑初210号):公诉机关和法院均以扣除下家好处费后的“获利”认定违法所得。
· 指导案例194号(熊昌恒案):也体现了对实际获利的关注。
这些案例说明:在交易型、链条式犯罪中,越来越多法院开始认可“扣除成本、按实际获利认定违法所得”的做法。
本人在执业过程中也代理了多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的刑事案件,我认为:
罚金的计算,不能只看流水,更要看实际获利。否则,容易出现“轻罪重罚”的现象,违背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我代理的多起侵公案件中,正是通过精准把握“违法所得”的计算口径,成功为客户争取到:
· 不起诉决定
· 缓刑判决
· 罚金数额大幅降低
比如最近一起案件中,当事人被指控违法所得近百万元,我们通过梳理资金流向、厘清成本支出,最终法院采纳了“实际获利不足10万元”的意见,罚金也相应大幅下调。
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面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指控,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 不要只看信息数量,更要看资金流向。 收入和成本都要理清,才可能争取更低的罚金。
2. 不要轻信“按总收入算”的说法。 法律适用有空间,关键在于如何论证。
3. 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侵公罪案件技术性强、证据复杂,专业律师能帮你抓住关键细节。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而是要落实到每一个具体案件中。作为专注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的律师,我深知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的焦虑与期待。
如果你有相关困惑,欢迎留言或私信咨询。我会用专业和经验,帮你理清思路、争取最优结果。
作者介绍
李雪 • 律师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湖北大学法学硕士。
湖北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协资产管理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私人顾问、婚姻家事、合同纠纷。
电话:1869613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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