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进入 027-88100508


让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赢官司,让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判得以执行,必定有助于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1997年刑法单独设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文简称“拒执罪”),在解决执行难方面一直被寄予厚望。28年来,本罪的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逐渐完善,但是发挥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都极其不尽人意。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的重大决策部署。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为申请执行人开辟了拒执罪的自诉渠道。简而言之,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法院对“老赖”提出刑事自诉,请求法院抓人、判刑。


然而,拒执罪本身是刑法规定的公诉案件。权利人提起自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两个前置条件,分别是:(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第二个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当年发出通知[1],明确“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2)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接收材料、不予答复。


但是,申请执行人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执罪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普遍不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后不予书面答复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通知[2],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执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2019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要求:“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应当出具法律文书,畅通当事人自诉渠道。逐步建立起以当事人刑事自诉为主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诉讼模式。”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121日起施行。《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解释》为“畅通当事人自诉渠道”提供了更加明确的制度化保障。


按照公众的常识,有了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的《通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19年的《意见》、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自诉渠道应该很畅通了。然而,难以想象的是,广大公安机关仍然普遍不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后不予书面答复,消极地让当事人等待60天,再去自诉。


笔者注意到,《通知》《意见》《解释》的发文单位都没有公安部。虽然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部有很多关于报案的规定,比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的通知》。但是,这些规定显然未能与《通知》《意见》《解释》有效衔接。


广大群众苦“执行难”久矣。基层公安机关(含派出所)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通知”,或者公安部的“通知”,还要让被“老赖”伤害的申请执行人等多久?


笔者在此呼吁公安部尽快出台关于拒执罪立案问题的通知,全面贯彻党中央畅通当事人自诉渠道的决策部署。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9月14日 法〔2015〕260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年5月30日  法〔2018〕147号)

作者介绍



图片

刘涛  律师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湖北省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2010年获准律师执业,具有基层法院到最高法院的案件代理经历,在撤销仲裁裁决、二审改判、再审改判、执行异议、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撤销行政行为、撤销行政复议决定等方面收获了众多典型案例。在刑事辩护方面取得的业绩较为突出,被湖北省律师协会评定为刑事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
暂无数据

Copyright © 2021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号 鄂ICP备2021015367号-1 Designed byWanhu

公众号

视频号

微博号

027-88100508
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75号中冶南方大厦A座13楼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保留对本网站内容的所有权利。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通过任何方式复制或传播本网站任何受版权保护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