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尚分享 | 如何把“老赖”送进监狱?

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而且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2022年至2024年的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显示,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的数量占当年执行结案的比例分别为32%、36%、39%。
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中国应用法学》在2024年7月30日登载了一篇《新时代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这份报告指出,执行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普遍不高,全国法院平均数值不到30%,影响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通过以上数据和报告可以看出,债权人的痛苦指数非常高。
一些债务人往往采取“多头开户”、各种财产形式登记在“他人”名下、虚假诉讼或者仲裁等方式,转移、藏匿财产或者为财产给付设置法律障碍、人为障碍,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老赖”。
债权人不应当仅仅停留在愤怒的层面,而是应当拿起法律武器,把“老赖”送进监狱。
手段一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都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不过,“老赖”转移财产的行为出现了严重前移的现象。为了逃避强制执行,这些以转移财产为手段的拒不执行行为不仅发生在执行阶段,而且普遍存在于诉讼的各个流程、任意阶段,包括法院受理案件之前、诉调对接期间、一审审理阶段、一审宣判之后以及二审期间。2024年12月1日以前,对这种行为很难追究刑事责任。但是2024年12月1日起,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笔者试举一起债权人对“老赖”提起的自诉案件。[1]
债权人孙某某因与陶某某就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纠纷,于2018年11月27日向柯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柯城区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陶某某履行腾退房屋、支付款项等义务。一审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28日向陶某某送达。为避免判决生效后房产被法院拍卖执行,陶某某与妻子于2019年3月5日将二人共有的房屋以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并于当日收取转让款50万元,用其中部分款项归还该房屋抵押贷款。同年3月12日,陶某某与妻子协议离婚,并在协议中约定“男女双方所有共同财产已变卖用于偿还双方共同债务,剩余未还债务由男方陶某某全部承担,与女方没有任何关系"。同年3月13日,陶某某妻子收到房屋转让余款25万元。陶某某则于当日就民事判决向衢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同年3月20日,陶某某妻子继续收取房屋转让尾款5万元。2019年4月4日,因陶某某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衢州市中级法院裁定按上诉人陶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于同年4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同年5月6日,因陶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孙某某向柯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8万余元。柯城区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同年5月14日依法向陶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陶某某仍隐瞒上述转移财产的事实,并拒不申报财产,分文未予履行。2019年11月5日,因未执行到任何财产,柯城区法院裁定终结该执行案件的执行。此后,孙某某向法院提起自诉,柯城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手段二 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是虚假诉讼罪。
对此,笔者试举一起伪造借款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案例。[2]
2020年2月,梁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柴某某起诉至砀山县法院,砀山县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并查封梁某某名下的房产。梁某某为了逃避执行,于2020年3月同何某某、李某、赵某某合谋,采取伪造借条的方式,捏造梁某某分别欠该三人借款18万元、16万元和25万元的事实,后梁某某安排该三人到砀山县法院起诉其偿还借款。经审理,砀山县法院分别作出三份民事调解书,确认梁某某与何某某、李某、赵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后梁某某又安排何某某、李某、赵某某向砀山县法院提出参与分配其已被查封房产的申请,干扰法院正常的执行工作。四人最终均被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
手段三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对此,笔者试举一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3]
肖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曾某某借款人民币285万元,后未及时偿还。曾某某遂向南昌市西湖区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4年5月29日申请财产保全。西湖区法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对肖某某存于南昌仓库的自行车、电动车进行了查封。
2014年7月10日,在西湖区法院主持下,肖某某与曾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肖某某未在确定的期间内履行还款义务,曾某某于2014年7月31日向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执行法院向肖某某下达执行通知书,肖某某不配合执行。2014年8月肖某某私自将其被法院查封的二千多辆自行车拖走,并对自行车进行变卖和私自处理,用以偿还其所欠案外人胡某某部分债务。肖某某未将上述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行为告知西湖区法院,也未将变卖自行车所得款项打入西湖区法院指定账户,并将原有手机关机后出逃,致使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的债权无法执行到位。2016年6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肖某某抓获。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院提起公诉,西湖区法院经审理,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1]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8刑终20号刑事裁定书
[2]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22)皖1321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书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2018年6月5日)
作者介绍
刘涛 • 律师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湖北省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2010年获准律师执业,具有基层法院到最高法院的案件代理经历,在撤销仲裁裁决、二审改判、再审改判、执行异议、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撤销行政行为、撤销行政复议决定等方面收获了众多典型案例。在刑事辩护方面取得的业绩较为突出,被湖北省律师协会评定为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