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尚研究 | 股权抵债,法院被认定违法
案情简介
被执行人A无法清偿到期债务,B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A在C公司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法院依法通知C公司的其他股东,C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并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确认由股东D以评估价购买A的股权,其余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认定此案为以物抵债的方式结案,股东D向申请人支付了对应价款。被执行人A对此不服,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执行裁定,执行法院驳回其异议申请,被执行人A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最终法院认定此次股权转让违法。
关键词:以物抵债拍卖大于股东优先购买权
案例分析
法院好心办了坏事吗?实体上来说法院做的是对的,但是忽略了程序合法性,导致所有事情都要推倒重来。且听我细细道来。
一、以物抵债为什么违法
一般来说,股权需先进行2次拍卖1次变卖,如果仍然无法转让出去,则可以物抵债,但不是今天讨论的重点。今天讨论的是不经过拍卖而以物抵债的情形,本案违法在哪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九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的规定,本案股权可以不经过拍卖、变卖而直接以物抵债。但是,请注意,“以物抵债”是指将股权直接交给本案申请人B,但是本案中却将股权转让给股东D,即便D支付了对价,但是股权转让的对象错了,所以其本质不是以物抵债,而是未经拍卖直接变卖,所以才违法。一念之差,好心办坏事。
二、拍卖优先还是股东购买优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法院处置股权应当优先采取拍卖的方式,而不是直接转让给其他股东。但是,《公司法》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明确规定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这两种规定是相互排斥吗?或者说我们应该怎么妥善地兼顾这两种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一批)问题6的解答“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拍卖过程中,其他股东可以通过参与竞买的方式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可知,必须先启动拍卖程序,在拍卖程序内再谈股东优先购买权(为了不浪费当事人的时间,尽快回款,读者认为在实务中此处用“必须”一词非常重要)。具体如何通知股东,什么时间节点通知不是今天要讨论的重点,下回再续。
三、一定要拍卖才能处置股权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的规定,股权可以不通过拍卖,直接以变卖的方式进行处置,但是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在本案中,申请人B和被执行人A是当事人,被执行人A提出执行异议,说明被执行人A不同意,所以本案中股权不能直接变卖给其他股东。因此,法院的处置才会被认定违法。
关于执行,你还有什么感兴趣的话题?感谢留言讨论。
作者介绍
刘阿娜 • 律师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事业合伙人、婚姻家庭(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武汉“百名优秀社区律师”、武汉市洪山区“五星级党员”。擅长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并为家庭成员提供婚姻家庭(财富传承)法律事务。
业务领域:家事纠纷(婚姻/继承等)、公司经济纠纷、中小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执行回款纠纷、人身损害类纠纷(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工伤等)



027-88100508
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75号中冶南方大厦A座1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