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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出


公益律师是不是就应当被认定为法援占坑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不妨先了解一下楚尚律所公益法律事务部才办理的一件刑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陈某某注册成立A公司,A公司下设行政部、业务部、谈单部、金融部。其中,行政部由刘某某担任经理,组员包括李某某,主要负责物资采购、业务员招募、业绩统计和工资提成发放、下载收集客户信息等;业务部分一、二、三、四部合计5人,主要负责管理业务员打电话和对业务员进行话术培训;谈单部由王某等3人担任经理,负责与客户面谈签约,收取服务费;金融部包括彭某某、程某、斯某某、刘某等4名经理,负责“下单”考察和“售后”安抚。


2024年2月至7月,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A公司涉案人员按特定的话术对湖北省内有贷款需求的建筑业、种植养殖业等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进行贷款业务推广,谎称可以提供各大银行大额低息优惠贷款产品,月利息低至百分之二点几,七至十五个工作日放款等,并将有贷款意向的客户邀约至A公司,由谈单经理进一步面谈,并引导客户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并收取服务费。A公司实际无贷款业务可办,同时安排金融部4名经理前往客户企业所在地谎称“下户”考察收取下户费并告知客户等通知放款。


据案卷材料反映,A公司未与任何银行有合作关系,无法提供优惠贷款产品。在被客户发现问题并催促放款或要求退款后,由金融部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最后为客户推荐网上贷款产品或协商退还少部分服务费抑或拉黑客户。


我们的当事人是金融部经理程某。起诉书指控程某涉嫌诈骗罪,并认定其为案涉公司股东、管理人员,所在部门参与的诈骗数额为72.5万元(全案涉及诈骗资金205万元。我们介入时案件已到法院阶段,此时程某已做认罪认罚具结,检察院对其给出的建议量刑是5年6个月到6年6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工作


会见:


1、详细阅卷前,先了解当事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当事人探讨(注意是“探讨”)案涉主体的行为模式,不要让自己的思维因详细阅卷被污染

2、历次会见注意当事人的心理动态,不仅仅是每次会见过程中,也包括其涉案前后,还包括拘留、逮捕以及审查起诉各个诉讼活动的不同阶段。

3、注意和当事人分析阅卷以及与法检沟通的情况。建立“信任”的桥梁,这里的“信任”非其他,而是单纯案件办理的信任,特别是本案已经做了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当事人还依然相信律师对此罪彼罪以及罪轻罪重的分析,最后愿意和律师同频,一起并肩作战。

4、详细阅卷、多方沟通(法检、家属)后,确定辩护策略,和当事人进行庭前预演


阅卷:


1、阅卷先阅起诉书并进行识别,先对所有指控的事实进行拆解,再对指控的依据进行核查

2、梳理时间线及人物关系图,先了解客观事实,再分析法律事实。

3、结合案卷反映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PK。

4、根据具体情况做程序性辩护工作项下的阅卷,此处省略。


和承办法官沟通:


1、在阅卷时可向承办法官了解大致的裁判思路,并确认案件在本阶段的剩余时长,以做后续工作的安排

2、在发现案件确实存在此罪彼罪或其他影响定罪量刑的问题时用具体事实、数据等客观材料和承办法官沟通(如本案中程某不应被认定为股东,以及罪名有合同诈骗罪的倾向)

3、提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思路如本案因涉及财产犯罪,考虑从修复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损失角度出发,通过退赃退赔以及获取被害人谅解,以争取最大幅度的从轻处罚。


和承办检察官沟通:


虽然案件已经到了法院阶段,考虑到对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及此前认罪认罚的质疑,依然积极的和检察官沟通,即使指控的罪名得不到变更,可以以此创造降低刑罚的契机。


和家属沟通:


虽然家属不是当事人本人,但通过家属可以侧面的了解到案件背后的一些隐情,同时也为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信任添砖加瓦。如本案中,当事人家属就很支持律师对罪名的异议,并以协助退赃退赔的方式为当事人获得又一从轻处罚情节。


庭审:


除了事实层面的辩护,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我们作为程某的辩护人,是在庭审结束前才协助完成退赃,相较于同案同情节人员,我们少退了10万+的赃款,但取得了同样的辩护效果。策略并非我们铤而走险,是我们结合当事人的最大退能力意愿最有利的选择。虽然开庭前,我们准备两套不同的辩护方案以备“意外”发生,但好在结果如预期发展。


判决结果:

 

被告人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个人见解


那回到开篇的问题,公益律师是不是就应当被认定为法援占坑


想说,公益律师制度的设立,本身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我们作为辩护人,不应当因案件属于社会案件还是法援案件,而在辩护工作的投入上有所区别。无论案件来源及性质,都应立足于辩护人的执业立场,以同样严谨、尽责的态度办好每一个案件。


我们认为,就本案而言,我们楚尚律所公益法律事务部没有“占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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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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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荣  律师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公益法律事务部副主任,武汉大学法学学士。


从业以来,参与过各类刑事以及民商案件的办理,刑事类主要包括故意杀人罪、职务侵占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及开设赌场罪等罪名;民商类主要包括购销合同纠纷、商业管理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合伙合同纠纷以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同时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处理企业设立以及投融管退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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