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尚探讨 | 借条是否需要约定还款时间?

之前看到有法院出了视频教大家如何填写借条,但评论区有人提出不要约定还款时间,后续有些法律博主的评论区下也有这个观点。那么,借条是否需要约定还款时间呢?本文将从诉讼时效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则义务人获得了对抗权利人请求权的抗辩权。此前,我国诉讼时效的司法实践长期采用胜诉权消灭说,法院可以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这一做法也被不少学者认为违反了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①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②(以下简称《规定》),法院不得主动对诉讼时效进行释明,司法实践对诉讼时效的认知,开始从胜诉权消灭说转变为抗辩权发生说。③即从法院可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转变为由债务人自己来决定是否要以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也采纳了抗辩权发生说的观点,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应该说,这对于债权人而言是一个利好。因为若由法院主动释明,则已过时效的债权几乎没有胜诉可能。而现在由债务人提出抗辩,若债务人并未以时效抗辩,那么自然是不会因为诉讼时效制度而败诉。不过,仍然建议债权人及时行权,不能将自身的利益建立在对方良心发现或不了解相关规定的基础之上。
接下来解决第二个重要的问题,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依《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三年。最长诉讼时效为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二十年。普通时效未届满前可以中断中止,不可延长,最长时效不可中止中断,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如果借条中有约定明确的还款日期,而债务人未在还款日期前清偿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还款期限届满后起开始计算。若未约定还款日期,依《规定》第四条,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还需要考虑到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情况。
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中止事由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六个月内发生才可以适用。具体情形见于《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即使距离三年的诉讼时效届满只剩下一天,当天发生了中止事由,那么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才届满。而不是接着之前的诉讼时效计算一天。只要是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六个月内发生的中止事由,无需考虑中止事由发生前诉讼时效还剩下几天,中止事由消失后,一律重新按六个月计算。
根据《民法典》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时效的中断最简单的方法是债权人每三年内都有要求债务人还钱,即可使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三年。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即可。债务人在三年期间有还过钱,也是可以引起时效的中断的。所以如果没有催告的相关证据,但若是有债务人还款一部分的证据,同样可以引起时效的中断,重新计算这三年。起诉和仲裁自然也是可以的,至于和起诉、仲裁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详见《规定》第十一条。这里不一一列举。
起诉后又撤诉的如何计算诉讼时效呢?
如果起诉后起诉状有送达给债务人,之后撤诉,则可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若未送达,则不中断。
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也需在一审期间提出,除非二审有新证据证明债权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分期付款的,从最后一笔分期支付期限届满后计算。
那借款是约定还款日期好,还是不约定还款日期好呢?
如果有约定还款日期,诉讼时效是从约定还款日期届满后计算,期间债权人有向债务人提出过履行要求,或者债务人主动履行,都会引起中断,重新计算三年,但不管是中断还是中止,均不得超过最长期限20年。
没有约定的话,并非当然适用20年的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债务人未实际履行的,则履行期限届满后起算三年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而债务人已经明确向债权人表示不会还款,那自表示到达债权人后起算三年的诉讼时效,而非直接适用20年最长的诉讼时效。只有债权人债务人双方都未就此笔债务做任何处理,才是从借款日起算20年诉讼时效。
而关于未约定还款时间且一直未要求履行的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日如何计算,司法实践仍存在一定争议。
有观点认为,应从借款日起算。未约定还款期限,双方可以随时要求履行,而债务人一日不履行,债权人的权利就受损一日,故最长诉讼应自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之日起计算④。但也有观点认为,因未有证据证明债权人要求履行,故向法院起诉之日视为履行义务届满之日来起算诉讼时效⑤。(此案借款事实发生于1995年之前,而起诉时间为2020年。)
从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来讲,本文更认同第一种观点。因为诉讼时效本身就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权,如果权利人一直不行使权利,反而获得了更强的保护,这与立法目的不符。但如果基于个人价值观而言,则更倾向第二种观点。因为它更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本文建议参考第一种观点,避免因长期不行使权利,使得对方获得时效抗辩。第二种观点只是在时效届满后的一种补救措施,不能将其视为通用的处理方法。
诉讼时效的最长20年是不是固定不变的呢?依最高人民法院第249号指导案例⑥来看的话,也是存在例外情形的。“在债权人持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普通诉讼时效因多次中断而期间未届满的情形下,债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上为该案例的裁判要点。
其裁判理由主要是两点,一是诉讼时效制度是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交易秩序的稳定。而当债权人持续主张权利并未怠于行使权利时,构成时效中断。同时,最长权利保护期间是为了解决权利人长时间不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不知道义务人、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期间的问题。而此案不属于该情形。二是法律制度及其适用应尽可能减少诉讼,而不是相反。在债权人持续主张权利,债务人也认可的情况下,仅因债权人未在20年的期间提起诉讼的话而发生“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法律后果,是不符合立法精神的。同时债务人也在催收通知书上有签字盖章。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再提出时效抗辩,也有违诚信原则,不应鼓励。
但此案应视为一种特殊情况,是法院针对具体个案做出的调整,存在不适用的可能。正常情况仍应积极行权,避免对方提出时效抗辩。
如果时效已经届满,应该如何处理呢?可以参考《规定》第十九条,当债务人同意履行的,就不得再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这里有两个注意点,一是债务人只是在债务确认书上签字或仅承认有这笔债,但没有表达会履行债务的意思,这时不能认为债务人放弃了时效利益,而应认为此时债务人仍享有时效抗辩。二是债务人的同意履行又将造成什么样的结果?时效届满之后无法中止中断,此时债务人的同意履行将导致原债权由不完整债权转为完整债权,诉讼时效重新起算,而非债务人对此笔债务不再享有时效抗辩。⑦
故时效届满后,建议不要直接起诉,而是先跟对方沟通,拿到对方履行义务的承诺。此时可以再行起诉。时效届满后若债务人不愿履行,可考虑与债务人协商分期履行,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此时债权人可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若债务人只履行了部分,此时应如何认定?如果债务人履行或承诺会履行一部分,而对剩余部分未做表示,此时,应认定为其放弃了全部的时效利益。与承诺全部履行的效果是一致的。
如果债务人只履行一部分,而对另一部分表示不会再履行,那么剩余部分债务人仍可享有时效抗辩。⑧
倘若债务人了解诉讼时效的规定,直接就以时效抗辩,则无法解决。故最好的办法仍是积极行权。
综上,约定了还款日期的借条,只要债权人积极主张权利,做到每三年内至少一次催款,并做好催告证据留存,也是可以享受到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未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条,也并不是当然的享有20年的诉讼时效。当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而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或未在约定时间内履行时,3年的诉讼时效就将开始起算,而非适用20年最长诉讼时效。更为关键的是,若对方有其他证据表明,借款是约定还款时限的,只是未写在借条里而已,这样借款期限届满后还是要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不约定还款期限在特定条件下确实可能存在优势,但借条是否约定还款期限不是诉讼时效是否适用20年最长期限的决定性因素。本文建议仍然是积极行权,“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为了权利而斗争是近现代社会的发展基调,也是现代社会的核心特征。
故借条是否需要约定还款时间,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考虑,但积极行权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1]朱晓喆.诉讼时效完成后债权效力的体系重构——以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22条为切入点[J].中国法学,2010,(06):77-91.
[2]《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3]霍海红.胜诉权消灭说的“名”与“实”[J].中外法学,2012,24(02):350-368.
[4]参见(2025)新4022民初1442号判决书
[5]参见(2021)粤05民终479号判决书
[6]指导性案例249号:长春某泽投资有限公司诉德惠市某原种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3月12日发布。
[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第971页至第973页,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第1版。
[8]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第971页至第973页,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第1版。
作者介绍
王耀辉 • 实习律师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湖北民族大学政治学与行政学本科,江西财经大学法学 第二学士学位。
协助团队律师进行合同审核、撰写法律文书,已办理多起合同纠纷案件。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