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尚分享 | 律师执业证过期的说法何时休?

除了一些办案单位和接受律师调查取证的单位,还有不少律师同行也把每年第二季度的年度考核备案,说成“年检”。再加上,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页面的“备案日期”一栏,盖的总是“某年某月到次年某月”这样一个期间(简称“备案期限”),而不是备案日期,这就导致“律师执业证过期”的说法有了市场。

(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页面)
“备案日期”与“备案期限”,显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个具体的月份或者日期,而后者是一个时间段。
依照《律师法》的规定,[1]年度考核是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行为。行业自律行为当然不能导致行政许可行为失效,更加不能给行政许可行为附加有效期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答复)
而律师执业证是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律师法》没有规定律师执业证的有效期限。除非,司法行政机关作出了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的行政处罚。

(某地司法行政机关说明)
在律师执业过程中,看守所、调查取证的单位,时常会翻阅律师执业证“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页面,以此来判断律师执业证是否有效。每年5月份,笔者也会紧张,5月底能否盖上新的备案章。不然,又要多费口舌去解释律师执业证是否有效的问题。关键是,解释了别人还不接受。比如,某同行就因此起诉了调查取证的单位,法院最终支持了律师执业证有效。
该案中,2013年12月,某同行持律师执业证(该证“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页最后一次所盖长方形印章内容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称职2012.6-2013.5某某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至婚姻登记处调查婚姻登记档案,该处工作人员认为律师执业证有效期至2013年5月已到期、未加盖2012年度考核备案章而过期,拒绝查询。法院认为,律师年度考核备案,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考核结果存档备查的事后监管行为,并不是律师执业证有效期延续的准许行为,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没有对暂缓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未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等情形下律师执业证无效或失效的明确规定。因此,婚姻登记处因律师执业证超过最后一次所盖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章载明的期间(2012.6-2013.5)、未加盖2012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而认定该证不是有效证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
笔者认为,改善律师执业的法治环境,先从准确执行《律师法》,完善年度考核备案这一小步开始做起。广大律师同行也要纠正年度考核是“年检”的错误认知。
[1]《律师法》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第四十六条 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2]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行初字第0003号行政判决书。
作者介绍
刘涛 • 律师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湖北省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2010年获准律师执业,具有基层法院到最高法院的案件代理经历,在撤销仲裁裁决、二审改判、再审改判、执行异议、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撤销行政行为、撤销行政复议决定等方面收获了众多典型案例。在刑事辩护方面取得的业绩较为突出,被湖北省律师协会评定为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