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与“武汉律所6+N”联合举办“危害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法律适用”研讨会

2025年4月25日下午,“危害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法律适用”暨“武汉律所6+N”刑事业务研讨会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北三楼成功举办。


本次活动由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自然资源部法治研究重点实验室、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湖北武珞(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联合协办。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党委书记徐岩,武汉市洪山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海情,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朝辉,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靳永辉,武汉市洪山区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熊远峰,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吕凌燕,自然资源部法治研究重点实验室丁国良,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科版)编辑周振新,中国地质大学法学系副教授蓝楠、宦吉娥,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付凤鸣、主任张靓、高级合伙人万军、刘涛、事业合伙人姚璐、金融证券法律事务部主任彭洪,武汉科技大学法学与经济学院副教授、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刘斯凡,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事业合伙人刘泽博、合伙人曾慧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朱建刚、付成晨,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主任胡少波,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雷刚、徐小明、李伟,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亮,湖北武珞(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主任郑武平、高级合伙人何仁杰等主办、协办单位代表,以及来自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的本硕学生、律师行业代表共130余人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第一单元 开幕式
本单元由吕凌燕副院长主持。

徐岩书记致辞指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始终以资源环境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学科使命,当前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形势复杂,法治治理亟需理论与实务深度融合。本次研讨会汇聚法学与实务界力量,围绕定罪量刑、生态修复、行刑衔接等难点问题展开深入探讨,是推动法治护航生态文明、实现“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的务实举措。

刘海情局长致辞表示,此次会议汇聚学术与实务界的优秀人才,旨在推动法学理论与刑事司法实践的深度融合。她代表武汉市洪山区司法局及八家主办、协办律所,对参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并感谢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和自然资源部法治研究重点实验室的精心筹备。面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挑战,研讨会为解决生态环境犯罪治理难题提供了重要平台,通过宏观理论政策剖析与微观法律适用研究,共同提升刑事业务质效,守护社会公平正义。预祝研讨会圆满成功,期待各界携手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第二单元 污染环境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

主讲人周振新老师在发言中介绍了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的特色,并从学术角度分享了对污染环境罪司法适用的一些思考。他回顾了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演变历程,指出罪名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犯罪形态由结果犯向情节犯转变,并强调了金额处理规则写入法律条文的特别之处。随后,他归纳了司法实践中污染环境罪的十大疑难问题,包括罪名选择、法益识别、主观罪过认定、因果关系认定、非法排放行为认定、有害物质界定、环境损害程度认定、案件管辖、证据效力及出罪问题,并结合司法实践从刑法理论上予以详细阐述。他还分析了污染环境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存在的原因,认为一方面是立法本身规范性不强,另一方面是刑事政策对环境犯罪强调从重从严处理,导致司法适用中存在诸多挑战和模糊地带。

与谈人刘涛律师结合周振新老师的讲授,从辩护人的角度提出了三点看法。一、从罪状表述来看,污染环境罪载入97刑法以来,经过刑法修正案八,其罪名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变更为污染环境罪,又经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一档法定刑,说明污染环境罪的犯罪门槛进一步降低,处罚进一步加重,而且保护的法益由人身、财产权益向人身、财产、生态环境权益等方面扩大。二、没有修正之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结果犯,要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正之后,污染环境罪变成情节犯,“严重污染环境”成为本罪的定罪情节。罪状表述第一个分号和第二个分号之后的内容,又是情节加重犯,具备这两种情形,就要加重处罚,因而是量刑情节。作为辩护人,要能够区分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三、罪状和罪名的变化,也反映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应当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其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环境的结果,而不要求对污染所导致的人身、财产、生态环境之破坏程度,有明确认知。

与谈人胡少波主任围绕污染环境罪中危险废物的司法认定问题展开专业论述,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指出控辩双方在危险废物认定上的核心争议点,强调应从行业来源、生产工艺流程及危险特性等维度进行精细化辩护,特别针对目录认定法与鉴定法的适用提出实务见解,并分享通过深入研究工艺流程和专业技术标准实现有效辩护的经验,为办理此类专业性强的环境犯罪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实务思路。

第三单元 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刑法保护的不足及完善
本单元由万军博士主持。

主讲人刘斯凡副教授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了环境犯罪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特别是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司法解释滞后及其对民众生活的影响。他强调合理解释法律的重要性,并指出当前法律实践中存在的挑战,如司法解释与实际情况脱节、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界限模糊等。刘教授提出应根据实质性的法益侵害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并建议借鉴紧急避险等法律原则,以解决现实中人与野生动物冲突的问题,确保法律既能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又能兼顾民众的生计权益。他还呼吁进一步完善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相关法律解释,使之更加科学合理,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与谈人蓝楠副教授指出,当前我国野生动物已有专门立法,而野生植物仅有条例,法律保护仍显不足。她围绕物种范围界定、栖息地刑责明晰、宠物化养殖与新型运输方式监管、生态价值评估及恢复性司法等关键议题展开探讨,并呼吁增设破坏栖息地罪名、建立修复评估机制、推动生态修复令及刑事和解机制,引入“惩罚+修复”的复合路径,以期实现刑法保护与生态治理的协同进步。

与谈人陈亮律师以"武松打虎"和"珊瑚沙案"为切入点,深入探讨野生动物保护案件的司法认定标准,强调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遵循常情常理常法、注重体系化解释、平衡法益保护,并充分考虑刑法的谦抑性,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过度依赖鉴定意见的倾向可能导致与公众认知的脱节,呼吁在维护生态保护与保障民生权益之间寻求合理平衡。

第四单元 非法采矿罪出罪事由探讨
本单元由彭洪律师主持。

主讲人姚璐律师结合其成功办理的不起诉案例,深入剖析非法采矿罪的辩护要点。她指出,此类案件需从刑法法益的实质侵害性、违法性认识及专业证据审查三个维度构建辩护体系,特别强调在矿产资源法修订背景下,应区分矿业权物权属性与行政许可的关系,并通过精细化审查资源量鉴定报告和价格认定结论等关键证据,实现有效辩护。姚律师的分享为办理专业性强的矿产资源犯罪案件提供了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的参考路径。

与谈人王朝辉副检察长结合本地区的两起典型案件,深入阐释非法采矿罪的司法认定标准。他指出,办理此类案件应坚持实质判断原则,严格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特别强调对政府行为导致的"无证开采"情形应审慎认定。同时提出应综合考量法益侵害实质、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及历史政策因素,避免机械适用法律,真正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与谈人宦吉娥副教授结合姚律师与王检察长的实务分享,围绕非法采矿罪的构成与出罪问题,深度探讨了法益保护、行政违法性认定、定量证据标准等关键议题。她基于大量案例梳理与实证研究指出,超期开采等行为不宜一概入罪,尤其在政府政策支持或行政延误情形下应审慎评估。同时,她结合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与环境法益保护趋势,提出非法采矿罪未来规制体系需根据矿权物权化、许可管理分立及生态环境立法演进进行系统重构,强调刑法规制需更加精准、科学与协调。

第五单元 轻罪治理视角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准确认定
本单元由付成晨律师主持。

主讲人何仁杰律师基于两湖地区案例的实证分析,深入剖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司法认定难题。何律师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禁标准"适用机械化、情节严重认定简单化、生态修复标准缺失等突出问题,强调应构建"行为危害性+生态损害程度"的双重评价体系,避免将仅违反行政规范但未实质破坏生态的行为入罪。其提出"分类处置+修复量化"解决方案,为平衡长江大保护政策与司法个案公正提供了实务路径。

与谈人靳永辉副院长以基层司法实践为视角,围绕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进行了分享。他指出,巴东法院立足长江保护法,强化跨部门协作,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等生态犯罪,治理成效初显;结合轻罪治理理念,依法运用罚金、缓刑、生态修复等手段,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他强调,轻罪治理并非纵容犯罪,司法认定中应坚持零容忍立场,兼顾立法精神、案件情节与修复成效,探索出打击与保护并重的“三位一体”工作格局,为长江生态保护贡献司法力量。

与谈人丁国良老师从刑法谦抑性视角深入剖析环境资源犯罪的司法适用标准。丁老师提出"三阶段治理模型":优先适用行政处罚、审慎启动刑事追责、严格限定直接入刑情形,强调司法应兼顾生态保护与公众朴素情感,通过引入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等责任要素,在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间寻求平衡。其以"天津气枪案"等典型案例为镜,呼吁司法者避免机械化适用法律,为环境犯罪治理提供了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智慧的解决方案。

第六单元 活动总结
本单元由雷刚律师主持。

万军博士在总结发言中指出,本次论坛聚焦污染环境、野生动植物刑法保护、非法采矿、非法捕捞水产品等四类典型危害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四名主讲人深度融合环境科学与法学理论,突破专业壁垒展现跨学科研究范式,八位与谈人从司法实践、行政执法、基层治理等多维度延伸探讨,推动学界与实务界在生态修复入罪考量、疑罪从无证据审查、常情常理法理融合、轻罪治理体系构建等关键议题上达成共识。王朝辉副检察长、靳永辉副院长等实务专家通过实证案例剖析裁判理念,为法学教育与刑辩实务提供实践指引。论坛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自然资源部法治研究重点实验室、洪山区司法局等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实现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的深度对话,为环境资源犯罪治理体系现代化贡献智慧成果,为持续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贡献积极力量。
